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七十七條之四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
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
立登記者。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
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2。
2.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
金會及學術單位,應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
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定之法令專章。
(I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2)基金型態
I.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
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II)可顯示當地主管機關收件或存檔紀錄之公開說明書、
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
(I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II.以子基金型態申請辦理登記者,如無法出具符合 I 規
定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替代:
(I)母基金符合 I 規定之文件。
(II)子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及足以證明母子關係之相關文
件。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
選「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
要於完成登記後,請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
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四)作業流程
1.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
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
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1-2。
2.相關資料: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全相
同)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上述(三)申請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
件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備齊留存。
3.不予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或代表人)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 1-3-1 ,經系統
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
明」,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
書件資料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
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表 1-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
│身份編號: │
├──────────────────────────┤
│戶名 │
├────────────┬─────────────┤
│投資人新中文名稱: │投資人舊中文名稱: │
│ │ │
├────────────┼─────────────┤
│投資人新英文名稱: │投資人舊英名名稱: │
├────────────┴─────────────┤
│代理人及保管銀行 │
├────────────┬─────────────┤
│新代理人: │舊代理人: │
├────────────┼─────────────┤
│新保管銀行: │舊保管銀行: │
├────────────┴─────────────┤
│完成變更登記日期: │
└──────────────────────────┘
註:新代理人為期貨商者,依規定僅得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不
得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及新台幣存款帳戶。
2.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2,並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
表 1-4,即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
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3.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第
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
表人)自行於證交所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
所備查。
表 1-3-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
表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舊代理人: │舊保管銀行: │
├────────────┼─────────────┤
│ 新代理人: (公司章)│新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新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三、註銷
(一)申請作業說明
1.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保管銀行者,應於證
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納稅代理委託書影本或臺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傳真至證
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或
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2.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期貨商者,應於證交
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表 1-5 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
表 1-6,並至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表 1-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表
┌──────────────────────────┐
│身分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2.保管銀行及代理人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公司章)│
├──────────────────────────┤
│聯絡人員: │
├──────────────────────────┤
│電話: │
└──────────────────────────┘
表 1-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註銷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