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
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四、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
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七、重大之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十、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請董事會之事項或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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