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涉及台股股權相關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以上之股東。
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四、轉換標的、連結標的或股權選擇權標的之股票發行公司及與該發行公
司具前項身分關係者。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前項交易前,應由交易相對人簽署出具切結書聲
明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
證券商與第四條之一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進行交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限制,進行避險交易不受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限制,惟其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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