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
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