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同意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證券自營商資格。
二、最近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或最近六個月
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每月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六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
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三款之規定,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得不受該款限制。
證券商於第一項申請書件送達本中心之次日起五日內,本中心未表示反對
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該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係指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
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之月簡單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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