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
開及書面申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財務報告應依我國、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並
以新台幣為編製單位。採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應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但得不適用該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
二、財務報告應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編製內容包括四大表(合併資產負
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及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
註,但季合併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報告之附
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應就二期
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科目及其附註揭露與我國會計原則之差異
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財務報告採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
其附註之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相關資訊,應以個別之方
式予以揭露,不得以合併後淨額表達。
三、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我國二位會計師
出具查核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天內
公告申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事
務所之我國二位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第 1 季及第 3 季財務報告
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公告申報,得免經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四、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
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
替代之;第十七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
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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