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1 條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商之期間
屆滿後,應另行委任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其蒐集主要營運地對公司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
前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能依規定及時申報重大
訊息之情事,應即時主動通知本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
券相關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