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
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
    至附表二,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五至附表九
    ,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至附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