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證券商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時,應向本公司繳納審
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檢具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
資證券申報書」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
同檢附文件,送交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受理後應依本條進行書面審查。本公司於受理時,相關審查程序、審查
要點及辦理期限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
    資證券上市申請書檢查表」(附表四),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上市
    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證券商資格條件審查要點:
(一)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四條規定。
(二)已取得本公司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其他。
三、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要點: 
(一)符合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二)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情事。
(三)檢核其發行計畫,項目及內容有無依據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編製。
(四)檢核其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指數
      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範本編製。
(五)檢核律師意見書及其檢附之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證券商之發行計
      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證券商各項聲明書及證券商有
      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
      屬有效及證券商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之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五)。
(六)如以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是否已將申報書件副
      知中央銀行。
(七)其他。
四、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案後,應於
    十二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檢核申請書件記載事項或內容是否完備,
    填具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表」及「指數
    投資證券上市案件檢查表」(附表六)完成書面審查。如發現有記載
    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但仍未
    符規定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
    陳主管機關。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等情
    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審查期間。
前項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案,本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審查,經審查
符合上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
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獲主管機關同意,且
其發行後仍符合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為條件,本公
司同意其所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