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 76 條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
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  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
三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六  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七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八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
    公司) 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
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已結案而未滿三年,或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二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 (變) 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  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或違反期貨交易
    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