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第 75-7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委託人應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辨識身分
之必要文件。

第 77-9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委託人為華僑及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者應檢附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辨識身分之必要文件。

第 135 條
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
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
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第七十五條之七、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
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
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本公司其他章則、辦法、公
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