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為促進有價證券之流通及健全證券市場機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四
  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除債券 (不含可轉換公司債) 外,其
  盤後定價交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或
  其他有關規定。
3  
  盤後定價交易由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十二
  時三十分起至十三時止申報,限當市有效。
4  
  盤後定價交易買買申報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一次買賣同
  一有價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九交易單位。
5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本公司於當日下午十三時採電腦自動
  交易,並以申報當日上午之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當日上午交易時間之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當日
  上午無成交價格,其盤後定價交易應予暫停。
6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成交時,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
  交回報單。
7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數量之揭示,成交前為全體有價證券買賣申報總量
  ;成交後為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買賣成交數量。
8  
  盤後定價交易之買賣,應與當日上午交易時間成交之買賣,合併編製「交
  割計算表」,並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交割。
9  
  委託人於同一日上午交易時間及下午盤後定價交易,買進及賣出同一有價
  證券,不得互為相抵辦理交割。
10  
  委託人於同一日上午交易時間及下午盤後定價交易,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
  同一有價證券,得採資券相抵交割。
11  
  本公司於上午交易時間收市後,除仍依規定編製證券行情單外,俟盤後定
  價交易收市後,另行編製合併上午交易時間成交之證券行情單公開報導。
12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