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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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價證券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公司,於換發有價證券時
    ,應依有關規定,本公司營業細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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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後) 證明文
      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
      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
      畫書函轉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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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三個營業日。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日,應訂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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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