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固定費用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
        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應依附
        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計算標
        準如左:
        1 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廿六吋 (含) 以下
          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
          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傳輸網際網路 (INTERNET) 、證券語音及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者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1 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1 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
        項費用。
   (二) 變動費用
        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
        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 (CABLE MOD-
        EM) 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但網際網路 (INTERNET) 不在此限。
        1 網際網路 (INTERNET)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 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 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 無線電視台以「電視資訊」 (TELETEXT) 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7 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8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
          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9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入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10 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
        費,計算標準如左:
        1 每一營業處所之廿六吋 (含) 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廿台,每台新台幣陸佰元。
          廿一至一百台,每台新台幣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貳佰元。
        2 廿六吋以上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台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3 跑馬燈每個新台幣壹仟元。
        4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
          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至五百台,每台新台幣捌拾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肆拾元。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2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3  
  其他
  一  證券商、證券相關事業裝設交易資訊系統之相關設備費用,應自行負
      擔,如裝設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終端顯示設備其裝設終端機 (S-YS
      COM 6533) 者每台每月收取設備使用費新台幣肆仟元,安裝所需之分
      配器,數據線路及安裝費用由證券商自行負責。
  二  以無線電波傳輸並以衛星接收器、無線電接收器接收交易資訊者,其
      收費標準另訂之。
4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編:附表請參閱證交資料第 424期第 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