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固定費用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
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應依附
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計算標
準如左:
1 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廿六吋 (含) 以下
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
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傳輸網際網路 (INTERNET) 、證券語音及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者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1 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1 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
項費用。
(二) 變動費用
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
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 (CABLE MOD-
EM) 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但網際網路 (INTERNET) 不在此限。
1 網際網路 (INTERNET)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 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 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 無線電視台以「電視資訊」 (TELETEXT) 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7 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8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
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9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入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10 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
費,計算標準如左:
1 每一營業處所之廿六吋 (含) 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廿台,每台新台幣陸佰元。
廿一至一百台,每台新台幣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貳佰元。
2 廿六吋以上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台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3 跑馬燈每個新台幣壹仟元。
4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
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至五百台,每台新台幣捌拾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肆拾元。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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