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公司於交易部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左列單位主管組成監視業
務督導會報:
 (一) 上市部
 (二) 交易部
 (三) 稽核室
 (四) 電腦室
 (五) 研究室
 (六) 人事室
 (七) 經指定之其他單位。
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指
派副總經理一人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定期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下設執
行秘書一人。
第 3 條  
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
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得將其名稱及交易資訊之
內容於市場公告。
第 4 條  
前條所定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本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即在市場公告並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
時,對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
券。
前項措施之標準、方式及期間,以及第三條交易異常標準、公告方式,由
本公司擬訂作業要點,於報奉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5 條  
本公司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予調查追蹤,並得依證券交
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向證券商、上市公司查詢和調閱有
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資料說明,必要時得將其資料說明透過資訊系統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公告之。
第 6 條  
本公司對於各種市場異常情形,經調查追蹤,即將有關資料完整建檔備供
稽考,並對涉及違反法令者,逕行舉發或簽附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
核辦。
第 7 條  
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之不實報導,本公司經調查證實,即透過資訊系統或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公告之。
第 8 條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並定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