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違規處理:
(一) 證券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
善。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委託交易類別者,不
列入計算:
1 當日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二百筆,或超過成交筆
數百分之十者。
2 當日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台幣四億元者。
3 當月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五
,且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之平
均筆數者。
(二) 證券商於六個月內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
為左列之處理:
1 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 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
(三)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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