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
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
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
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
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項但書、第二百六十七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限制。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