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 1 條
一  「認購 (售) 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 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
      下:
      1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
        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 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
        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時,由本公司代墊交
        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 (含發行人委
        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 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 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
        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前一
        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
        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
        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 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
      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
      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 (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 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
      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
      日辦理,結算價格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
 (三) 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
      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
      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 (售) 權證屆期日
      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 (售)
      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
      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 (售) 權證最後
      交易日至屆期日間 (計三天) ,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現金結算自
      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恢復營業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
      據;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覆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
      日辦理,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次一營業日標的證
      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