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 條
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
    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四、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五、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
    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七、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八、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
至第六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七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