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 3 條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符合本準則所訂簡式公開說明書之適
用要件者,其簡式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內容,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
項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9 條
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一、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
      ,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發展計劃。
(二)如其事業係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者,應增列
      其依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實驗者或在國
      內從事生物技術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研究發展,且已有生物技術或
      醫療儀器相關產品製造及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之實績暨最近一年度
      產品及相關技術服務之營業額,研究發展費用所占該公司總營業額
      之比例情形。
(三)公司如於提出上市申請前一年度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
      ,或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
      者,應分別予以記載說明其終止、移出或合併之事業暨目前存續之
      營業項目,並提出目前存續營業項目前一年度之營業額、研究發展
      費用占公司該年度總營業額之比例情形。
(四)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
      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二、申請以資訊軟體業之規定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除比照前揭第一條之(一)、(四)事項內容予以刊載外,另增列未
    來獲利穩定性與成長性、最近五年及未來五年計畫之研究項目、研發
    經費與業務發展計畫。
三、申請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除應說明該控股公司之
    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
    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四、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上市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營運概
    況及營運計畫外,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二)興建期財務計畫(包括現金流量預測、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
      計畫)。
(三)興建期風險管理計畫。
(四)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
(五)營運期財務計畫(包括營運期間首五年度營收、營運成本及獲利之
      預測及預估財務報告、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但公司
      申請上市時,已開始營運者,不適用之。
五、發行公司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一)有無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二)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關係人間交
      易事項是否合理(公營事業依審計法規辦理者不適用)。
第 13 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之適用要件:
發行公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且其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按本公司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
方式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至
本公司者,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