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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之處理:
一、一般交易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通知客戶下列事項:
     (1)儘速於營業處所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自停業日起
          有關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辦。
     (2)停業證券商仍應辦理停業前所買賣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之規定向本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完成結算交割手續(含存券不
          足之補足)
     (3)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
          當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2.停業前應於下午結算作業時,配合受委任券商辦理委託買賣及集
        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3.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
        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及已借未歸還證券,應通知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應向本公司申報,未及於當日
        買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委託他證券商於停業開始日以一般處
        理專戶處理。
      5.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不得進入
        營業櫃檯),協助辦理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
        有關事宜;並應指派結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客戶集中
        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6.於停業前一營業日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
        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
        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
        等作業。
      7.停業證券商應於停業日前,將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款項,撥轉
        至客戶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開立
        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8.受處分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期間,營業處所之交易資訊暨設備除供
        員工在職訓練外,不得提供客戶使用。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行辦理事項:
      1.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
        撥,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代為辦
        理。
      2.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
        於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3.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
        交回該證券商。
二、信用交易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停業日前對客戶所為之融資或融券仍應依規定辦理交割。
      2.應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之客戶信用交易餘額明細及契約書、印鑑
        卡等資料製作清冊,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
      3.停業日後有關信用交易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移
        請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
        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並就停業證券商融資融券餘額委託
        其「融券買回」、「融資賣出」。
      5.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告
        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
        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
      6.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1)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未與受委任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通知信用交易客戶為以下之處理:
          a.有關信用交易部分,於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
            買賣帳戶後,僅得委託其「融資賣出」或「融券買回」。
          b.如須「融資買進」「融券賣出」須將信用交易帳戶移轉至與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簽訂代理契約之證券商後始得辦
            理,且有關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應一併由該證券
            商代為辦理。
          c.「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申請,於停業日後請客戶至
            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
     (2)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新簽訂代理契約之
          處理程序與肆、二、(一)、5 同。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所為信用交易委託買
        賣製作之交易憑證及表單,應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並分別列印製作。
      2.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前來辦理開戶手續,應儘速協助其辦理
        ,信用交易部分仍沿用原信用交易帳號,並得於完成開戶手續當
        日,受託辦理證券買賣。
      3.停業證券商如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相同,受委任
        證券商應先向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洽辦代辦文件,屬證券金融公
        司有關之表單,並應彙總轉送證券金融公司乙份。
      4.「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
            「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
            ,並協助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對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
            由證券金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
            受委任證券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
            銀行帳戶。
三、交易需求及履約借貸業務,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包括開戶、借券、
        權益補償及還券等作業。
      2.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交易
        資料移轉給受委任證券商。
      3.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協助客戶在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等後續作業。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證券商停業日起,受託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還券、權益補
        償、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2.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開立有價
        證券借貸帳戶。
      3.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日前應收之手續費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後,
        倘有餘額應返還停業證券商。
四、權證發行業務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2.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3.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
        業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2.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
        保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
        理投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3.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
        終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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