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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ok-Entry Transfer System in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7
七、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及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先收取款
    券之證券時,預收之款券應透過交割專戶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
    撥入帳及證券圈存。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約定已圈存之款券不得匯撥移作他用者
    ,就其委託買賣處置有價證券,證券商得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
    作業系統,確認保管機構已圈存足額款券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