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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控股公司之認定標準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ies in Articles 26 and 27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 條
外國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百分五十以上應來自所持有逾
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控股公司,且其投資於各該被控股
公司之帳面金額應佔其非流動之股權投資及股東權益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該被控股公司亦不得以投資為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