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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Annu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2 條
本公司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收齊上市公司之年報,依審閱年報檢查表所
列檢查項目,逐一查閱受查公司有無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編製,作成審閱結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並定期函
知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第 4 條
上市公司未檢送年報或未依規定編製年報,經本公司函請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本公司將依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併同第二條審閱結果陳報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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