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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The TAIEX Methodology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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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分股選股原則
    本公司所編製加權指數之指數成分股為所有上市的普通股,並依下列
    規則處理:
(一)新上市公司股票於上市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
      股,但已上市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投
      資控股公司、已上市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及上櫃轉上市公司,則
      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成分股。
(二)上市股票停止買賣,於停止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恢復普通交
      易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上市公司有為
      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款或分割而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或辦
      理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等情事而停止買賣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
      除。
(三)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股票於公告日次二交易日自成分股中刪
      除,恢復普通交易當日,即納入成分股。若上市股票亦有因停止買
      賣自成分股中刪除之情事,則納入成分股日期依本要點三、(二)
      為準。
(四)上市股票終止上市,於終止上市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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