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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1
_________(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
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本契約申請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如下:
        ┌───────┬────┬──────────┬──┐
    │境外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備考│
        │基金名稱      │        │銷售之淨資產價值(新│    │
        │       │    │台幣元)            │    │
        ├───────┼────┼──────────┼──┤
        │              │        │                    │    │
        └───────┴────┴──────────┴──┘
第二條  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境外基金機構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
        人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境外基金機構:
                                      代表人:
                                      地址:
                                      總代理人: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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