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emporary Custody of Securities and Funds for Central Settlement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2 條
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除依有關法令規章處理者外,其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以下列為限:
一  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提交之價款。
二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方式
    提交之擔保金。
三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預供擔保之本票。
前項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不另收費。
第 4 條
證券商申請借券補正提交之即期支票及現金,應編製明細表並於當日交割
完畢後,送入金庫保管。
金庫入庫及出庫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庫前,經辦人員應彙整裝袋,黏貼封條並加蓋騎縫章,或按其安全
    裝置為之。
二  入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入庫時間及
    入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入庫。
三  出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出庫時間及
    出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出庫。
依前項規定送入保管之現金,應於次日提取逕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