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
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
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
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五
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
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營業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
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
、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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