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41-1 條
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相對人為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之證券商關係人者或為證券商之受僱人員,其交易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證券商應將前項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審慎檢核與其關係
人及受僱人員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及交易條件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