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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35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