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 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