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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52 條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
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