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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53 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
,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
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
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
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