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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77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
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
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