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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80-1 條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
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
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