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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81-2 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
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同條
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
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