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