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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30 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
,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