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5 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
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
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