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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0 條
本公司應返還或給付借貸交易人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
除現金擔保品依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
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借貸交易人開立之金融機構
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則經由證券集保事業直接撥入借貸交易人之證券集保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