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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1 條
借貸交易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
、「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
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
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
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