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0 條
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
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
,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因借券標的證券於停止買賣期間,致借券證券商無法買回還券者,本公司
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予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