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4
四、第一點之委託未能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立即退還預收之款券及
    將退還情形記載於第三點之明細表,並應將其委託書按日裝冊,至少
    保管一個月,備供查考。但經客戶同意將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
    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退還未成交之預收款項因逾銀行營業時間者,得於次一營
    業日為之。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前一營業日預收或未成交次一營業日退還之款項,
    其利息歸屬由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議定之,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