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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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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違約通告作業:
一、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
    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前一營業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即
      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當日委託人違約資料,並至遲於
      上午十二時起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相關違約資訊供
    其風險管理控管,並納入前項第一款違約通告時間。
(一)全體證券經紀商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一仟萬元以上;採外幣計價之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經換算合併
      新臺幣部位,金額達上開標準者。
      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申報當日公告匯率為之。
(二)委託人經代理人下單發生違約。
三、第一項違約申報如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應由申報違約
    之證券經紀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