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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6 條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
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
機構選定之;加掛 ETF  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
之。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