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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18 條
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條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二、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
    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