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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58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
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同意書,
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前項委託人以電話申請抵繳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
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