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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78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
終止上市(櫃)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
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
三、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
    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委託人未於第一項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證券商
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後,如有溢額應予發還;如不足
抵償債務者,或為處分融資擔保品連續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以當市開盤競價
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減百分之十委託賣出(開市前及收市前一段時間以
外之盤中交易時段,得改採市價委託)而未能全數成交者,或融資擔保品
停止買賣而無法處分者,或融券擔保品依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辦理標購處分
後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其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
者,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差額。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上櫃
有價證券終止櫃檯買賣契約轉上市後,委託人原融資、融券餘額應於融資
融券期限內,辦理清償。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未取得上市得為融資融券交
易資格前,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