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8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
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約定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
    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