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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91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
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